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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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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停止出口退税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不服,应当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形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行为不服的, 纳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 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才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诉讼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务院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职责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行为  
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确认征税对象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案件比较复杂的,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复议机构才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  若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  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  
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对税务机关确认征税对象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不服的  对税务机关的罚款行为不服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后仍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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