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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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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  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包办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  交换婚姻  买卖婚姻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因胁迫缔结的婚姻  谎称自己年轻欺骗对方而缔结的婚姻  谎称自己富有欺骗对方而缔结的婚姻  谎称自己已达法定婚龄欺骗对方而缔结的婚姻  
与丙同居多年的甲与乙缔结的婚姻  甲因受胁迫与乙缔结的婚姻  甲因受欺诈与乙缔结的婚姻  甲与其祖父的外孙女缔结的婚姻  
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违法婚姻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  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重婚  近亲婚姻  受欺诈缔结的婚姻  受胁迫缔结的婚姻  
离婚的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的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原因均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  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婚姻无效则仅限于婚姻当事人  离婚和婚姻无效均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主管婚姻登记——新增有效婚姻——点击女方姓名后面的“选择”——按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等进行查询——找到拟上报婚姻的人员, 点击“选”——逐项录入拟上报婚姻的具体信息——确定  协管婚姻登记——新增有效婚姻——点击女方姓名后面的“选择”——按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等进行查询——找到拟上报婚姻的人员, 点击“选”——逐项录入拟上报婚姻的具体信息——确定  主管婚姻登记——新增有效婚姻——点击女方姓名后面的“选择”——按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等进行查询——逐项录入拟上报婚姻的具体信息——确定  主管婚姻登记——新增有效婚姻——点击女方姓名后面的“选择”——按人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等进行查询——逐项录入拟上报婚姻的具体信息  
平权婚姻  以妻子为中心的婚姻  夫妻权力平等的婚姻  女权婚姻  
有夫权婚姻  买卖婚姻  无夫权婚姻  时效婚姻  
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  效力待定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