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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即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70%以上产值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不得以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直接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5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15%以上 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 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外国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 中方投资者以其机器设备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出资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投资者可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并通过审批的,颁布的批准证书中应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投资者以其工业产权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违约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