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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6]44号规定,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违法和违规用地,严禁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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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委托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委托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委托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委托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的载体      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      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  
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  国家土地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常务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2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每三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每两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  国家土地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常务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2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  
省级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副部长级)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剐部长级)  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副部级)  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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