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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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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连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此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动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股东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足额缴纳后,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作为实物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实际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股东应当在注册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 应当办理验资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公司登记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由20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不仅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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