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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确定定金具体金额之日 主合同生效之日 客观条件成立之日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有效 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按照当事人约定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会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定金标准可以依当事人约定,仅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对于超额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第三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
甲乙约定以甲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后来甲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甲乙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后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此时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受定金条款的影响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有定金条款,甲依约将定金交付后,甲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甲乙约定以甲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后来甲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甲乙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买卖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后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此时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受定金条款的影响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有定金条款,甲依约将定金交付后,甲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