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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具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调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研究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评价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我国将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生物制剂。 处方药是指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监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2007、2006年考试真题)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执行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是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自制制剂的范围包括:①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②市场上有供应的,但紧缺的制剂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医疗机构及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检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在零售连锁药店购药的行为
进修医师在进修的医疗机构不具有处方权 进修医师在进修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与原单位相同的处方权 进修医师在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进修医师在进修的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进修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名 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
执业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均有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其执业的县级医院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印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可按照规定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进修医师在其进修的医疗机构直接拥有相应的处方权
开具、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检测、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没有医生处方也可提供给患者 某医疗机构可以处方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经过批准方可以上市销售 不经批准就可以上市销售 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开具、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检测、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核对、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与处方开具、调剂、临床监测、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制剂,监督管理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开具,调剂,检验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