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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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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人提出设立申请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人足额缴纳出资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人缴纳出资时  合伙协议订立时  合伙人就成立合伙企业达成一致意见时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合伙企业的成立  合伙企业的申请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  合伙企业的合同签订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合伙协议生效日和合伙企业成立日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在提交登记材料时,还应提交该项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登记机关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甲可以和有限公司乙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在任何情况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合伙协议签署日期  合伙企业开始营业日期  领取营业执照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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