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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于1998年1月开业经营,经营期为20年,当年获利。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该企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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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西部地区的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规定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单独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税率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领域  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环境物排放量  产业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从事交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规定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单独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从事交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B股市场上市  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进一步推进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领域的吸收外资工作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清理并调整不利于吸收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放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 24%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税 率  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适用15%税率  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 15%税率。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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