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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个别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案件终止。
发回重审的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被告行政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第二审行政案件 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五千元以下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就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五千元以下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案件终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在简易程序中,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发回重审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允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于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也必须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就不能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有可能适用于任何一类的自诉案件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在上诉审中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