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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占用耕地, 应当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医院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占用耕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利工程 军用机场 城区内机动车道 铁路线路 敬老院
市政管理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公路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 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港口占用耕地
公立学校教学楼占用耕地 厂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 具体范围限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用洞库、仓库占用耕地 学校内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 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征150%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30%
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 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院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院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军需品生产企业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公立学校教学楼占用耕地 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技工学校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