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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采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废止清末新订法律,以新颁法典取而代之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制订和颁布大量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采用“隆化”和“重型”并重,全面复活封建法制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大量特别法,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 采用、删改清末新定刑律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商人通例》 《公司律》 《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力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立法权力性质不同 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 立法的主体不同 立法的效力相同 立法的程序相同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