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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法的特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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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采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废止清末新订法律,以新颁法典取而代之  
美国  英国  法国  日本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制订和颁布大量单行法规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采用“隆化”和“重型”并重,全面复活封建法制  
清末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大清商律草案》于1910年公布施行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又称为《志田案》  修订法律馆主持了清末第二阶段的商事立法活动  
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大量特别法,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立法原则  采用、删改清末新定刑律  
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北洋政府  清末政府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商人通例》  《公司律》  《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力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南京临时政府  清末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北洋政府  
立法权力性质不同  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  立法的主体不同  立法的效力相同  立法的程序相同  
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是被动进行的,有些法律制定后根本没有实施,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变法修律产生的影响不大  《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因此还不能称之为专门的刑法典  在清末的商事立法中,先后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及《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但均没有正式颁行  在法院编制方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是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规定  
封建性  买办性  独立性  协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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