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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管辖,不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需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南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合审理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继续审理 继续审理
保险合同纠纷 企业破产案件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