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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刘乙、朱丙三人为好友,均为A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李甲家聚会。李甲之妻周丁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红山牌啤酒,用于招待刘乙、朱丙。当天中午,李甲、刘乙、朱丙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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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以抢劫罪定罪  丙构成抢劫罪  甲、乙二人为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  甲、乙、丙三人应分别定罪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顺利火锅店的字号  顺利火锅店为被告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甲、乙、丙三人与顺利火锅店为共同被告  
郄某有权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乙为被告,丙可以为第三人  乙为被告,丙应为第三人  丙为被告,乙可以为第三人  丙为被告,乙应为第三人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甲、乙、丙三人所签合伙协议没有不可以接纳新合伙人的约定  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三人都同意  2/3以上多数合伙人同意,也即甲、乙、丙之中任意两个人同意就可以了  李某应当与甲、乙、丙三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甲为上诉人,乙为被上诉人,丙为第三人  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  甲乙为上诉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丙均为上诉人  
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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