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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下列资源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两免j减半”的税收优惠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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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旅行社  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放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放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放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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