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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会计档案查阅和复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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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任意销毁  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会计档案的人严禁在上面涂画、拆封  会计档案不得复制  
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  会计档案的销毁  
出纳人员可以兼管会计档案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必须立即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可以不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 统一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即可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可以拆封或抽换会计档案  应当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不可以借出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 5年、 10年、 15年、 25年5类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 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 一律不得销毁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查阅利用, 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会计档案可以借出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人员可以自行拆散原卷册  
单位负责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会计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不准外借或查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会计档案的人严禁在上面涂画、拆封  会计档案不得复制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单位负责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会计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不准外借或查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借出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  
会计档案整理制度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会计档案整理制度  会计档案销毁制度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批准后会计档案可以借出  外部人员需要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应当持有单位介绍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单位内部查阅人员可以自行拆散原卷册,查阅后须装订成册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原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查阅、复制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原件可以查阅, 但以不拆散原卷册为前提  会计档案原件可以查阅, 复制时可拆散原来的封装  会计档案原件可以查阅或复制时均需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会计档案可以借出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人员可以自行拆散原卷册  
调(查)阅人不得涂改、圈划会计档案  调(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  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只须履行登记手续,不需领导审批  调(查)阅人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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