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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患者无症状时,亦应于预产期前一周入院待产 积极治疗各种合并症,以减少心衰的发生 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均应住院治疗 产后24小时应行输卵管结扎术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母乳喂养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患者无症状时,亦应于预产期前一周入院待产 积极治疗各种合并症,以减少心衰的发生 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均应住院治疗 产后24小时应行输卵管结扎术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母乳喂养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后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奶
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可妊娠 孕早期有心力衰竭发作者,应于心力衰竭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术后的心脏病患者,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患者,可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早孕有心衰发作,心衰控制后行人工流产 瓣膜置换术后,因机械瓣需要抗凝治疗,不宜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手术矫治后,心功能Ⅰ级者,可以妊娠 单纯因左房室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者,可行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早产产妇 产后出血产妇 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产妇 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产妇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轻度子痫前期产妇
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1~2级,可妊娠 孕早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术后的心脏病患者,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动能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患者,可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早产产妇 产后出血产妇 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产妇 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产妇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轻度子痫前期产妇
早产产妇 产后出血产妇 妊娠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产妇 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