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可以超过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相关标准和指标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放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也是水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暂缓审批其排放污染物的 暂缓审批其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停止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
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功能区指标的地区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