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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指债券,“别”是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执一半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对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唐代的典当契约你为“质剂” 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制定了《酎金律》 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宋朝 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 清朝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但没有规定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典卖是活卖, 一般卖是绝卖 典卖可以收赎, 一般卖不可以收赎 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典价比卖价高得多
张某要回赎房屋,须经王某的同意 张某要回赎房屋,只需向王某支付 8000元 张某到期不回赎,王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到期不回赎,王某有权取得所有权,但是应向张某支付差价
张某要回赎房屋,须经王某的同意 张某要回赎房屋,只须向王某支付 8000元 张某到期不回赎,王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到期不回赎,王某有权取得所有权,但是应向张某支付差价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制定了《酌金律》 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宋朝 宋朝已经出现了有关“活卖”和“绝卖”的区分 清朝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但没有规定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
为卖早餐而临时搭建的小摊 田中的麦子 林木 池塘中的鱼虾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