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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开业)登记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国地税共管的同一纳税人必须使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其税务登记证件宣布失效
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注册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深入调查 对于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纳税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认定,以及产品出口商业,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应详细核查纳税人的合同、章程有关的批文和证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逐一核实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履行申报手续 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的通知之后,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 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只需申办任一项税种认定手续即可
纳税人如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变更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县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区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家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县级以上的国税局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填写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县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区级以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家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县级以上的国税局
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期限 登记核查报告 税种认定登记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某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涉及销售电器产品,并开设宾馆,应分别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种认定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前,由主管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 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