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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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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时  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并予公告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可对其实行接管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 有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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