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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其中,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单笔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㈩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的应纳税的商品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问题和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的应纳税的商品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税收收入总量和进度 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