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2010年通则的生效即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便会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不能适用该通则 2010年通则共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 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交货地点不同 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000年通则》只限于调整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的有形货物有关的事项 凡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应引用《2000年通则》 我国国内的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引用《2000年通则》 《通则2000》对4组13个术语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与《通则1990》相同
卖方要确保按时完成装运并保证按时到货 均属于装运合同 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费用与风险界限划分点分离
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买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 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2010年通则与2000通则解释不一致的地方,适用新原则优于旧原则处理,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2010年通则规定的术语与2000年通则术语类型有所变化,但适用范围依然一致 2010年通则新增的两个术语,DAT和DAP,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承担卸货费 2010年通则规定适用新术语必须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