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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1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试用期E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三方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若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由职工受到损害时工作的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终止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与工伤保险,运用其的用人单位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在转让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的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订立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终止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 用人单位在转让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订立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需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全日制或非全日
非全日制用工同样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一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用工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先参保的单位 后参保的单位 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 选择一个单位
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者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没有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步就业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告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终止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与工伤保险,使用其的用人单位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在转让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终止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使用其的用人单位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在转让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继承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终止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使用其的用人单位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在转让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