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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4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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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大发无权用张小果的钱为张小果购买保险  张大发无权将张小果的存款借给胡某  张大发应赔偿张小果的20万元损失  秦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张大发的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张大起诉状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张大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只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可以书面审理,不必开庭  如果张大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对于争议房屋具备所有权,法院认为张大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判决确有错误,则应改变原判决内容的错误部分  如果张大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向执行法院提起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异议,那么在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张大无权申请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  
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张大住所地人民法院  张二住所地人民法院  张三住所地人民法院  
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共同原告  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案可以追加张大明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主要由张三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三承担适当部分  主要由张大承担,张二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主要由张二的监护人承担,张大承担适当部分  
张三去世后,春地儿、胎儿是合法继承人  春地儿死亡后,张大有权分得部分遗产  春地儿死亡后,李秀玉是惟一合法继承人  张三的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张三去世后,春地儿、胎儿是合法继承人  春地儿死亡后,张大有权分得部分遗产  春地儿死亡后,李秀玉是惟一合法继承人  张三的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张三是无权处分  张三是有权处分  洗衣机归赵六所有  洗衣机归张三、李四、王五所有,但张三应当退还赵六6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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