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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不存在一方惩罚另一方的问题 智慧产品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行为是物权关系的客体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不确定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都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会存在于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只有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诉讼主体
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托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信用证中的通知行和受益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约定的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从内容上看,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看,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 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一方,不能随意处分自己手中的权力。
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是由当事人的约定形成的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应存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给付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须合法、确定、妥当、可能 赠与合同属于“非对待给付之债”
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经到期 给付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给付请求具有给付的内容 根据给付之诉做出的给付判决具有执行性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 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的主从地位是绝对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之间有隶属关系 大多由当事人自愿设立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立的 全部由当事人自愿设立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