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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就业地 各阶段就业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待遇领取地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仅转移基金 既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转移基金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 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参保人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电话或口头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