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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提出异议申请之曰起30日内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公告是对可能有产权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公告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 公告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就进行公告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3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可以更正,但有限制更正的条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无需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申请人提出异议登记的,需提供权利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提出异议登记的,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败 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提起异议登记之前,无须先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起异议登记之前,无须先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申请人提出异议登记的,需提供权利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提出异议登记的,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