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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 (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8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方案是:注册资本分两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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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但是公司账户与甲的个人账户是同一账户,则甲对公司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乙(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先交纳20%的资金,剩下的出资在公司成立2年内缴齐  丙(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丁为一有限公司,设立了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 2年内缴足  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表决权,丙拥有30%的表决权  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因为经过验资且公司已经成立,所以不能追究  应当由乙补足,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乙补足,由验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乙补足,甲、丙和验资机构都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交清  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表决权,丙拥有30%的表决权  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扭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甲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因没有及时缴纳出资, 该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乙丙应当和甲对公司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一个自然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法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应由甲、乙、丙共同补足差额 5 万元  应由丙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丙独立承担补足差额责任.其他股东无责任可言  可以减资 5 万元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宏富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有限责任公司不成立,则乙丙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甲追偿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 3人分担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 25000元  甲以其对丁享有的债权1万元出资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甲(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但是公司账户与甲的个人账户是同一账户,则甲对公司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乙(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先交纳20%的资金,剩下的出资在公司成立2年内补齐  丙(自然人)设立了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丁为一有限公司,设立了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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