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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进口自用,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自产自用,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应对其增加额补贴印花 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由某一当事人就凭证所载金额全额贴花
排气量小的车辆税负轻于排气量大的车辆 载人多的车辆税负轻于载人少的车辆 自重小的车辆税负轻于自重大的车辆 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吨位船舶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拖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征收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征收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的不计算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价外征收,并最终转嫁税负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免赔额(率)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定值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
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r折征税 对车辆净吨位尾数超过半吨者,按半吨计算 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价外征收,转嫁税负 征收范围单一 征收环节单一 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对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应对其增加额补贴印花 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由某一当事人就凭证所载金额全额贴花
车辆净吨位尾数为1吨以下者,按1吨计算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征收车船使用税 载重量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车船税实行从价计税的方法 船舶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对车辆自重尾数未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对车辆自重吨位尾数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区间卸车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进行 如必须在夜间卸车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特殊车辆需要夜间卸车时,仅限在天窗点内进行 特殊车辆需要夜间卸车时,不限在天窗点内进行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专项作业车所挂的挂车,按载货汽车自重吨位的50%计征 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税 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车船税实行从价计税的方法 船舶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通常规定有免赔额(率)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定值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机动车辆保险的续保有无赔款优惠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减免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有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能减少空载率,降低能源消耗 使行车、乘车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增加运行成本 在阴雨、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也能导航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维修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