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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都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只能对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方面进行辩论, 无权对适用法律及程序性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 就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 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辩论权, 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原告提出起诉状后, 被告提出答辩状, 属于书面的辩论形式
对于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此是可以放弃的 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 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原、被告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卫生行政诉讼,原告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双方当事人只能对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方面进行辩论,无权对适用法律及程序性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 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辩论权,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原告提出起诉状后,被告提出答辩状,属于书面的辩论形式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撒诉必须获得法院以裁定形式准许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 原告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国家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各级人民政府
该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原告不应当公开被告所申请的信息 被告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 在所有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均不得进行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可以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审理其事实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仍处于优越于原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均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 诉讼中对原、被告适用的法律制度应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双方的法律地位就难言平等 该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在司法权面前的平等,针对原被告设置不同的法律制度与此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