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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原定2021年6月30日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延至2021年10月30日 竣工,但在2021年7月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200万元,则该工程合同价款 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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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60万元   调增90万元   调增120万元   不予调整  
增加的300万元因政策变化造成,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此政策变化增加的300万元应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增加的300万元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原因,增加的300万元是政策变化造成,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调增 60 万元  调增 90 万元  调增 120万元  不予调整  
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自行承担  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赶工在11月10日竣工,可获得提前竣工奖励  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不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工程在11月20日竣工,承包人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持续下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增加的 30 万元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此政策变化增加的 30 万元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的 30 万元因政策变化造成,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原因,增加的 30 万元是政策变化造成,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承包人应通过赶工在10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通过赶工在10月10日竣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通过赶工在10月10日竣工,可获提前竣工奖励  如果工程在10月20日竣工,承包人不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在10月20日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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