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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选定一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应该按照全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需要并人计税面积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 某饭店尚未领到土地使用税证书,先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补缴 某商店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借房产,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业发展,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当天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向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商店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厂区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需要并入计税面积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先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实际收到后再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某商店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厂区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需要并入计税面积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育林地、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先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实际收到后再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商店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厂区外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土地面积,需要并入计税面积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饭店尚未领取到土地使用证书,以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先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实际收到后再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