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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直接持有境外乙企业的股份由5%增加至50% 甲企业间接持有境外乙企业的股份由5%增加至20% 甲企业直接持有境外乙企业的股份由3%增加至8% 甲企业直接持有境外丙企业的股份由20%减少至5% 甲企业直接持有境外丙企业的股份由9%减少至5%
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50%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韩国,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10%;50% 10%;30% 25%;50% 50%;10%
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但C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B不符合问接抵免持股条件但C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BC均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BC均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2014年9月1日当天,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8%的股份 2014年9月1日当天,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5%的股份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由8%变为15%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间接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由15%变为8%
甲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甲企业通过A国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同在A国的乙企业20%的股份 甲企业属于我国居民企业,乙企业、丁企业均为A国的企业,甲企业直接持有丁企业15%的股权;甲企业直接持有乙企业50%的股权,乙企业直接持有丁企业30% 甲企业属于我国居民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均为A国的企业,甲企业直接持有乙企业20%的股权,乙企业直接持有丁企业30%的股权;甲企业直接持有丙企业50%的股权,丙企业直接持有丁企业30%的股权 对企业有实际经营权
10%;50% 10%;20% 10%;30% 20%;50%
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状态不变的; 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未达到10%(含)以上的;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2014年9月1日当天,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014年9月1日当天,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表决权股份在5%-10%(不含)的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持有的股份自5%的状态改变为15%的状态 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自15%的状态改变为5%的状态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境外第二层及以下层级企业归属不同国家的,在计算居民企业负担境外税额时,以该层企业归属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各层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达到20%的持股比例,则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
10%,60% 25%,50% 10%,50% 25%,60%
10%;50% 10%;30% 25%;50% 50%;10%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40%的,按100%计算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40%的,按100%计算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10%;50% 10%;20% 10%;30%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