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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上交所指引》 《深交所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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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协议、基金合同 销售协议、招募合同书 代理协议、基金合同 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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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4号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合伙企业、契约 合伙企业、谈判 合资企业、谈判 合资企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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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当中任职,并投资于该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可被视为合格投资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人数应不超过300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100人 以合伙企业形式汇集资金间接投资私募基金可免于穿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