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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 工商执照 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
办理报验登记的范围,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报验税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均应办理报验登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核定经营范围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若需领取经营地发票,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外出经营结束前,不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外出经营结束后,向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税务登记证正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扣缴税务登记证
经营地税务机关 所在地税务机关 发证地税务机关 申报地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办理报验登记的范围,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代收代缴税款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 注册税务登记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