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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 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药品的不良反应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査,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严重、罕见、新的不良反应 列为重点监测的品种报告罕见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报告严重、罕见、新的不良反应 列为重点监测的品种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若核查发现来信问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以正式行文将核查处理情况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若核查发现来信反映问题不属实或查无实据,待本级机构纪委书记审定后以邮件方式报送上级部门 本级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后归档办结,不予向上级反馈办理情况 本级机构暂缓办理,适时开展核查工作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每季度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每季度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报告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 上市5年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 对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严重的不良反应 罕见的不良反应 新的不良反应 新进行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关联性意见 一般药品出现的不良反应
严重或罕见的不良反应 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新的不良反应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每季度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按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进行核实,于3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15个工作日内报告 每季度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表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不能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