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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中,租赁期为( )以下时,无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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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是协议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有期限限制  国有土地租赁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的缴纳方式比较灵活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卖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申请人必须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使用期限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房产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计划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年租制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租赁和土地年租制  
原土地使用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所有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对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长期租赁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际经贸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如果变更原合同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无论签订还是转让土地租赁合同,都要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可以同时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对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长期租赁  租赁期限3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不可以转让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了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的幅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一致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与承租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使用期限不得高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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