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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合法 行政复议公正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便民
除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证据
行政复议主体合法是行政复议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行政复议合法性原则也包括行政复议的依据要合法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以确保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和解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和解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申请复议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 回避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除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允许以口头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公开原则要求复议的过程公开、行政复议依据公开、复议的结果公开,而作出决定的理由不便公开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复议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开原则要求,复议过程公开,复议依据公开,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便民原则要求,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了解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行政复议请求 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的结果和做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公正裁决 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 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 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