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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该行为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都需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刊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该行为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都需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在当代中国,所有的习惯都是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的 非正式法律渊源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同样可以适用在刑事法律的领域 《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政策是我国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不再追缴
在当代中国,所有的习惯都是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的 非正式法律渊源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同样可以适用在刑事法律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政策是我国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
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适用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也必须适用 使用国际组织援助基金的项目可按资金提供方的条件和程序招标
累犯可适用缓刑 累犯可以假释 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民法的渊源主要以制定法为主 判例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 在我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都需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满释放以后再次犯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不再追缴
属于我同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一种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全面兼采各种原则 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 吸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在适用上互相排斥,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满释放以后再次犯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一种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