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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1998年8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1998年7月归还,至1998年8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则刘某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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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刘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对1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对8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刘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如果刘某清偿全部6万元债务,可以向关某追偿2万元,向张某追偿2万元  如果刘某、张某各清偿3万元债务,刘某张某均可以向未清偿的关某追偿1万元  如果刘某清偿4万元,关某清偿2万元,刘某可以向未清偿的张某追偿2万元  如果刘某只清偿2万,不可以再向关某张某追偿  
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  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  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有效  该2万元为违法所得,应当收归国有  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2万元赔偿费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以应付租金抵债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已有  
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2007年3月4日  2007年4月3日  刘某向陈某交付10000元时  陈某向刘某归还1000元时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l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 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可以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陈某可以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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