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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进口商使用从银行窃取的信用证 信用证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信用证注明: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 以保函换取预借提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否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否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提出的一种变通做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指的是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签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英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信用证欺诈根源于信用证的局限性 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可以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 买方如果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欺诈,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救济 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