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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6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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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方案  土地征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刚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刚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d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d内审查完毕  
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县、乡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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