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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开业税务登记申报时限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时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申报时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