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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天津某公司机械站承担津翔铝型材制品分厂15m跨屋面梁及大型板吊装,当板(板重1.1t)吊起约4m高度时,由于绳断、板落,将正在现场作业的起重工刘和吊车司机李当场砸死。后查所使用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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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可以决定自己提审  可以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可以指令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可以指令二审人民法院重审  
王春林是否为原审中的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否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再审申请是否在1996年8月8日之前提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已经被执行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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