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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盈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10% 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移动通信网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加速“三网合一”的城市数字化建设 大力发展新型元器件和新型电子材料 重点发展软件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3 年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 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 0. 8 微米(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加以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加以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核心产业 软件核心产业 信息产业 网络化产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加快移动通信网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加速“三网合一”的城市数字化建设 大力发展新型元器件和新型电子材料 重点发展软件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经营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在规定期限内,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底前自依法注册登记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不能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有欠税行为的企业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