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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3支付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委托人变更制造要求而造成设计修改,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委托人按期、按质、按量接收设计成果后,应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合同款 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向设计人偿付逾期违约金
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计的,需增付相应设计费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的,承包人不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的,承包人需要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因委托人未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须的资料而造成窝工的,应增付设计费
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指令施工单位征求设计人的修改意见 及时向设计人报告问题的具体情况 口头联系设计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计的,需增付相应设计费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承包不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的,承包人需要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因委托人未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须的资料而造成窝工的,应增付设计费 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指令施工单位征求设计人的修改意见 及时向设计人报告问题的具体情况 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口头联系设计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与设计人就设计费用问题重新协商 偿付逾期违约金
已付的设计费不退 已付的设计费退回 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还应按实际所耗工时结清 已付设计费退回,另作适当补偿
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指令施工单位征求设计人的修改意见 及时向设计人报告问题的具体情况 口头联系设计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3支付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指令施工单位征求设计人的修改意见 及时向设计人报告问题的具体情况 口头联系设计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通知设计人,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通知设计人,索回定金,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付费 将定金抵作设计费结清 索回定金,终止合同
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指令施工单位征求设计人的修改意见 及时向设计人报告问题的具体情况 口头联系设计人并书面报告委托人
双倍返还委托人合同内约定的定金 退还委托人全部设计费 除免收委托人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根据相关条款约定的百分比支付赔偿金 按委托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赔偿受损失部分的工程费用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 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设备,设计人只能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 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关于设计的修改要求 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费用不应由设计人承担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委托人变更制造要求而造成设计修改,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委托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向设计人偿付逾期违约金 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委托人也应支付设计费
支付违约金 双倍支付定金 结束合同关系 书面通知设计人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设计费
全部退回 选退回,另作补偿处理 不退,就此结束合同双方义务 不退,并还应按实际所耗工时补齐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