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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因债务让与发生纠纷,由受让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因债务让与发生纠纷,由受让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债务已履行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留置
债务人不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生效后,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承办人变动, 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台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 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经债务人同意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 合同转让即为合同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相对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债权人拒绝的 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对提前履行均有拒绝权 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表示认可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事后不可主张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无条件的提前履行权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所有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由受让人取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
督促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保全债权人的债权 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所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当事人未约定价款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债权人对提前履行均有拒绝权 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表示认可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事后不可主张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无条件的提前履行权
债务人有了新的合作伙伴 当事人没有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无力偿还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新债务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务人同意 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债权人拒绝的 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