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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面积烧伤后,液体疗法中,伤后第一个24小时,晶体与胶体液之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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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第一个24小时总人量的1/3  
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Ⅱ~Ⅲ度烧伤面积(%)×1.5  胶体液首选全血  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输入总量的1/2  基础水分量2000ml  胶体液和晶体液的比例是0.5:1,重者1:1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1/2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1/4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2/3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3/4  第一个24小时总入量的1/3  
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Ⅱ~Ⅲ度烧伤面积(%)×1.5  胶体液首选全血  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输入总量的1/2  基础水分量2000ml  胶体液和晶体液的比例是0.5:1,重者1:1  
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Ⅱ~Ⅲ度烧伤面积(%)×1.5  胶体液首选全血  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输入总量的1/2  基础水分量2000ml  胶体液和晶体液的比例是0.5:1,重者1:1  
伤后第1个24小时,每1%烧伤面积(Ⅱ°、Ⅲ°)每公斤体重应补胶体和电解质共1.5ml(小儿2.0ml)  胶体和电解质的比例是0.5∶1,广泛深度烧伤其比例可改为0.75∶0.75  另加5%葡萄糖补充水分,成人为2000ml  第2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为第1个24小时的一半  第3个24小时,烧伤面积在50%以下者,可不给胶体和晶体  
第1个24小时,成人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液1.5ml  第3个24小时,烧伤面积小于50%者,可不用再补充胶体液  第2个24小时,给第一个24小时的胶体和晶体之半量  成人还应补充每日所需水分2000~3000ml  补液多少按烧伤总面积计算  
补液多少按烧伤总面积计算  第1个24小时,成人每千克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液1.5ml  成人还应补充每日所需水分2000~3000ml  第2个24小时,给第一个24小时的胶体和晶体之半量  第3个24小时,烧伤面积小于50%者,可不用再补充胶体液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一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二、三个8小时内输入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一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一个24小时的半量  
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Ⅱ~Ⅲ度烧伤面积(%)×1.5  胶体液首选全血  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输入总量的1/2  基础水分量2000ml  胶体液和晶体液的比例是0.5:1,重者1:1  
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Ⅱ~Ⅲ度烧伤面积(%)×1.5  胶体液首选全血  伤后第一个8小时应输入总量的1/2  基础水分量2000ml  胶体液和晶体液的比例是0.5:1,重者1:1  
补液多少按烧伤总面积计算  第1个24小时,成人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液1.5ml  成人还应补充每日所需水分2000~3000ml  第2个24小时,给第一个24小时的胶体和晶体之半量  第3个24小时,烧伤面积小于50%者,可不用再补充胶体液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一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二、三个8小时内输入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一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一个24小时的半量  
伤后第1个24小时,每1%烧伤面积(Ⅱ°、Ⅲ°)每公斤体重应补胶体和电解质共1.5ml(小儿2.0ml)  胶体和电解质的比例是0.5∶1,广泛深度烧伤其比例可改为0.75∶0.75  另加5%葡萄糖补充水分,成人为2000ml  第2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为第1个24小时的一半  第3个24小时,烧伤面积在50%以下者,可不给胶体和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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