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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如丙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可向丙请求返还该马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甲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 乙在该马交付给丙后仍享有50%份额的共有权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如乙通知甲、丙、丁,可要求在10日内决定是否优先购买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丙、丁在同等条件下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或孙某 由乙、丙根据自己的份额按比例购买 必须由乙丙抽签决定由谁购买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
该份额抵押因合同签订而生效 该份额抵押因乙、丙的追认而生效 该份额抵押不能生效 该份额抵押因登记而生效
按份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仅及于其在共有财产上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与份额多少对应
由乙、丙共同共有 国家所有 由乙、丙按原有份额按比例享有 由乙、丙一人一半
应由甲、乙、丙承担按分责任 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应由甲、乙、丙承担补偿责任 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对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须经持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外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乙丙丁各享有 归国家所有 由乙丙丁各享有33.3% 乙丙丁依据自己的份额相应增加
出价高者优先获得 在共有中份额较大的共有人获得 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由几个共有人均分
各共有人根据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除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由乙、丙共同共有 国家所有 由乙、丙按原有份额按比例享有 由乙、丙一人一半
由乙丙丁各享有 归国家所有 乙丙丁不得享有 乙丙丁依据自己的份额相应增加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共有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可以在自己享有的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共有人对外按共有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或孙某 由乙、丙根据自己的份额按比例购买 必须由乙丙抽签决定由谁购买 由甲决定卖给乙或者丙